(二〇〇五年六月修订)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特重申以下考试管理办法,望各系、部认真贯彻执行。
考场纪律
1.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迟到20分钟者,或已遇学生交卷出场后,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参加考试的学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
2.考试前,由主考教师清点人数,统计出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考学生姓名及原因,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
3.学生一律凭学生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桌子的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检查。
4.试卷发下后,须先将本人姓名和学号写在规定的地方。
5.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延误不交卷者,主考教师应拒绝收卷,该生考试成绩以无效记。
6.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互相交谈,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如遇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示意询问教师。
7.闭卷考试时,必须将课本、笔记本、作业本及其它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不得将事先准备好的答案带进考场;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使用自备纸张。
8.不交回试卷,不得离开座位。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准许。不得将试卷携出场外,携出者试卷作废,成绩以无效记。
9.考试不得作弊,不得协助他人作弊。违者按违犯考试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10.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附近逗留、询问教师或谈论考试问题,更不得高声喧哗。
违犯考试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扬优良学风,严肃考试纪律,制止考试作弊行为,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无论在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中违犯考试纪律,均按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纪论处。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且态度又不端正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试卷作废,该课程成绩以无效记,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3考试开始信号发生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
9.提前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干扰考场秩序。
10.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该课程试卷作废,成绩以无效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关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含考前有意在衣服、桌凳、文具盒上誊写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试卷作废、成绩以无效记,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其他考试材料。
4.在答卷上(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
6.以各种手段窃取试题或更改成绩的。
7.會因考试违纪受过处分,再次作弊者。
8.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秩序的行为。
9.威胁、侮辱、诽谤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10.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其他
1.凡是考试作弊,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由教务处查清后,提交主管院长批准,在两天内行文公布全院,并送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抄报省教育厅备案。
2.2003年,兰博院关于下发《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犯考试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废止,按此文件执行。
3.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